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苏州发布市区房地产限购政策 明起实施

2016-8-11 17:16:36  发布者:恒善网络  点击:
《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于今天(8月11日)正式出台。该《意见》内容一共15条,其中规定,居民家庭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,2套房首付款从40%调整到50%;非户籍人口购买第2套住房时,需提供在苏州市区累计缴纳1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(城镇社会保险)缴纳证明。
  每年400公顷住宅用地 普通住宅用地不低于70%
  根据近年来苏州市区房地产市场状况,今后三年市区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每年确定为400公顷左右,对住宅用地供应计划实行动态管理,根据市场供需状况作适时调整。
  另外,合理确定住宅用地供应结构,加大普通住宅用地供应(不低于70%),控制非住宅用地供应;把握供地节奏,适度控制供地批次,增加单批次土地供应量;强化供后管理,及时通报开发进展情况,严格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,督促开发商及时开发建设,严肃查处违约行为。
  住宅用地竞买首付款提高到60%
  《意见》提高了住宅用地竞买保证金和土地出让金首付款比例,竞买保证金由现行的20%提高到30%或以上,首付款由现行的50%提高到60%或以上;同时,缩短土地出让金付款期限,全额土地出让金支付期限调整为3个月内。
  对部分出让地块设市场指导价 超出25%终止网上竞价
  根据出让地块情况对部分地块设定土地出让市场指导价。土地出让成交价超过市场指导价的所有项目,土地竞得人全额缴纳出让金期限缩短为2个月,逾期支付的,取消竞得资格或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并没收保证金。
  同时,提高项目预售条件:土地出让成交价超过市场指导价(不含市场指导价)的,工程结构封顶后方可申请预售许可;土地出让成交价超过市场指导价10%(不含10%)的,工程竣工验收后方可申请预售许可。
  土地竞价超过土地出让市场指导价25%(不含25%)的,中止网上竞价,转为“一次报价出让方式”进行竞价。在一次报价出让环节,按最接近所有报价平均价的原则确定竞得人。“一次报价出让方式”具体规则另行制订,与土地出让公告同步发布。
  商品房预售企业需申报价格 3个月内不宜调高
  加强商品住宅价格监管,市区新批准商品住宅项目预售许可时,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科学合理确定申报价格,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,严格按照明码标价格式要求,全部进入商品房预售许可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商品房预售系统。
  在对外销售时,同批次房源应当一次全部公示销售价格,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申报价格,申报价格3个月内不宜调高,6个月内调高幅度不宜超过6%,12个月内不宜超过12%,同一批次房屋间价格不得调剂使用。同一批次不同类型房屋价格可以区别定价。下一批次备案预售价格不宜高于上一批次同类型房屋成交均价的6%。
  居民购房贷款未结清 2套房首付款调整到50%
  按照江苏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决议,进一步完善市区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,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(从未购置过住房),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保持20%不变。
  有后面三种情形的,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保持30%不变。首先说有购房贷款记录、但申请贷款购房时实际没有住房的居民家庭;其次是已有1套住房、但没有购房贷款记录的居民家庭;最后是仅有1套住房、虽有住房贷款但贷款已结清的居民家庭。
  《意见》还规定,居民家庭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,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,苏州市区(不含吴江区)由40%调整为50%。居民家庭已有2套及以上住房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,继续停止发放“三套”及以上住房贷款。
  非户籍居民购房需提供1年社保证明
  《意见》规定,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购买第2套住房时,应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苏州市区累计缴纳1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(城镇社会保险)缴纳证明。开发企业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认真审核购房人资格,购房人违反限购规定或购买超过2套住房的,登记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,开发企业或购房人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。
  苏州市引进的各类外来人才,凭有关证明文件参照执行户籍居民购房政策。
  此外,《意见》对公积金贷款政策也进行了调整。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,调整个人可贷公积金额度计算方式,统一按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计算;对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,首付款比例从不低于住房总价的20%调整为不低于住房总价的30%,贷款利率从执行首套房贷款利率调整为按首套房贷款利率上浮10%执行。
  该《意见》自2016年8月12日起实施。购买新建商品房、二手房以及申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统一以网签合同时间为准。

苏公网安备 32050502000633号